按照《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《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行条例》,连系黉舍现实,特拟定本职责:
(一)监视查抄监察工具(黉舍行政操持部分及其任务职员,所属单元及由黉舍录用和聘用的其余职员,和黉舍指定须要监察的单元和职员)贯彻实行国度法令、律例、政策和黉舍抉择、规章轨制的环境及其行政操持和经济操持等行动,并遵照有关法令、律例掩护监察工具合法利用权柄。
(二)受理对监察工具遵法违游记动的揭发、控诉,受理不平政纪处罚的申述。
(三)查询拜访处置监察工具遵法违纪案件,和违背黉舍抉择、抉择和规章轨制的行动,并按划定对涉案的相干义务人提来由罚倡议。
(四)对监察工具停止遵纪遵法、廉政勤政教导。
(五)催促有关部分和单元做好外部监视任务。
(六)到场黉舍对监察工具的查核、评断任务。
(七)辅佐国度法令构造、行政监察构造展开有关任务。
(八)有关法令律例、文件划定该当由监察机构实行的其余职责。
(九)操持监察和信访的平常事件,实现下级监察构造和黉舍交办的其余任务。